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下列选项中法官的做法正确的是( )
下列选项中法官的做法正确的是( )
admin
2013-05-03
23
问题
下列选项中法官的做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某地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审理一起当地发生的恶性刑事案件过程中,应邀到某大学作讲座,座谈中同法学学者们对此案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及当事人甲的生活进行评价
B、办理某案的法官在出席一次学术研讨会时,遇见此案中的辩护律师,会上二人针对学术上的理论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论
C、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多次阻止辩护律师针对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问题发表意见,指示其此问题已经提出过,合议庭会进一步查证的
D、在某起有未成年人参与的人室盗窃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辩护律师没有说明理由就中途退庭,法官在征得此未成年人同意后继续审理
答案
2
解析
A选项,此法官在某大学进行讲座过程中讲述了正在审理的案件的信息,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法官在讲座中表达自己对案件的态度,有损法官的中立形象。同时,对当事人私生活进行评价,侵犯了他人的隐私。A选项错误。B选项,法官可以参加正常的学术活动,只要不影响审判活动的正常开展。且法官与辩护律师的接触也属正常范围。B选项正确。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辩护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辩护权是被告人的权利,委托辩护律师进行辩护是行使辩护权的方式之一。C选项错误。D选项,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辩护方式,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其中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都享有的。《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法院有告知的义务。在本案中,法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审理也是错误的,因为此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38条的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据此,在未成年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是不应继续审理的。D选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Qf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下列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的处理正确的是哪些?()
甲国倡议并一直参与某多边国际公约的制订,甲国总统与其他各国代表一道签署了该公约的最后文本。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只有在2/3以上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交存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效。但甲国议会经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多项职权,但下列哪一职权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小赵和小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产生小赵和小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上称作什么?()
下列关于法律规则的说法,正确的有: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且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孟某,为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则他不得兼任的职务是哪些?()
某地一家手机生产厂家欲通过合并其他同类生产企业来扩大实力,因其合并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于是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禁止合并的决定。该厂家对这一决定不服,应该采取的救济手段有哪些?()
以下对罗马法中法人制度的表述,正确的选项有哪些?()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但未使用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处理,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随机试题
男性患者,右腹股沟区肿物可返纳入阴囊,可能为
既喜涌吐痰饮,义善截疟的药是
下列哪些仲裁协议为无效或失效?()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噪声的传播途径控制手段中,通过降低机械振动减小噪声属于()。
纳税担保的适用对象不包括()。
若双曲线+3相切,则双曲线的离心率为().
现代学习理论为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教与学的层面上,每一种理论都具有正确的一面。但是,在教学实践中,没有一种理论具有普适性,其中()理论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控制和维持学生的学习动机。
1981年,甲城市的心脏病发生率很高,与此同时,该城市死亡率也很高。因此,一定是心脏病的高发导致的死亡率很高。下列哪一项能削弱上述论证?Ⅰ,1982年,甲城市的心脏病发生率依然很高,但是死亡率降下来了。Ⅱ,心脏病的高发导致了许多人滥用药品,而滥用药品是
若变量均已正确定义并赋值,以下合法的C语言赋值语句是()。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