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犯抢劫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李某的父亲为了达到给李某减刑的目的,托人联系到该县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庭助理审判员王某。某日,李某的父亲携带烟酒等礼品到王某家,并将6000元钱塞给王某。次日,王某私自伪造刑事裁定书一份,对罪犯李某减刑3年6个月。

admin2015-09-30  28

问题 李某因犯抢劫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李某的父亲为了达到给李某减刑的目的,托人联系到该县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庭助理审判员王某。某日,李某的父亲携带烟酒等礼品到王某家,并将6000元钱塞给王某。次日,王某私自伪造刑事裁定书一份,对罪犯李某减刑3年6个月。该裁定书被打印后,王某趁机偷盖了本县人民法院的公章。后王某只身前往李某被关押的监狱,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李某宣布了伪造的减刑裁定书。在返回途中,王某想到基层法院无权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作减刑裁定,便又伪造了一份刑事再审判决书,将原审判决改为有期徒刑2年6个月。后王某又到李某被关押的监狱宣布再审判决书,被监狱部门看出破绽未遂。则王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选项 A、构成受贿罪和私放在押人员罪
B、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C、构成受贿罪和脱逃罪的共犯
D、只构成受贿罪

答案A

解析 王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显然构成受贿罪。关键在于对其伪造法律文书并到监狱宣布的行为应定何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为。两罪的主体都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客观上通过审判人员的舞弊行为也能导致被监管人犯非法获释,但二者存在着明显区别:前者不仅主体身份合法,而且应当是在代表国家合法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包括制作减刑裁定、再审判决书作枉法裁判,使劳改罪犯提前释放。后者虽然也要求主体身份合法,但其行为却不是在合法的诉讼程序中实施的,而是通过非法途径、采取非法手段私自进行的。在本案中,王某虽然不是监管人员,不能直接释放罪犯,但他作为国家审判人员所具备的合法身份,足以使监狱根据其制作的法律文书释放罪犯。另外,王某作为法院告诉申诉庭助审员,在法定的审判程序以外,为贪图私利和满足行贿人的非法利益,而私自采取伪造法律文书的非法手段来达到私放罪犯李某的目的,其行为完全符合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特征。其中伪造法律文书作为必备的犯罪手段与私放在押人员罪成立牵连犯,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应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即私放在押人员罪从重处罚。最后,由于李某并不具有脱逃的行为和故意,所以王某不可能与其成立脱逃罪的共犯。因此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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