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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9日,原告李某酒后来到县城浴室洗澡。洗完后,李某躺在二号池的搁板上睡觉,被浴室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李某在爬起时,脚下一滑,从搁板上掉落二号池内,当即被人拉出。因二号池水温在80’C以上,李某被烫伤。李某受伤后,浴室方面拒绝送其到医院治疗。他为
2004年2月9日,原告李某酒后来到县城浴室洗澡。洗完后,李某躺在二号池的搁板上睡觉,被浴室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李某在爬起时,脚下一滑,从搁板上掉落二号池内,当即被人拉出。因二号池水温在80’C以上,李某被烫伤。李某受伤后,浴室方面拒绝送其到医院治疗。他为
admin
2009-03-14
42
问题
2004年2月9日,原告李某酒后来到县城浴室洗澡。洗完后,李某躺在二号池的搁板上睡觉,被浴室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李某在爬起时,脚下一滑,从搁板上掉落二号池内,当即被人拉出。因二号池水温在80’C以上,李某被烫伤。李某受伤后,浴室方面拒绝送其到医院治疗。他为节省医疗费,亦不去医院就医,后来李某伤面感染恶化,后经医院抢救脱险并治愈,李某共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李某向浴室索赔无结果,诉至法院,要求浴室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就该案所做的分析;正确的一项是:
选项
A、李某对损害的发生应负完全责任
B、浴室对损害的发生应负完全责任,对损失的扩大不负责任
C、浴室对损害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D、浴室应就损害的发生负赔偿责任,但因为李某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答案
8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在本题中,李某在浴室洗澡发生的损害应当由浴室承担,但是李某是喝酒以后的行为,并且在搁扳上睡觉,而—且事后李某没有去医院就诊,扩大了损失的范围,所以李某自己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而浴室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故D项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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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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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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