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和王某共同抢劫致人死亡,被某中院一审,一审后李某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王某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问题: 一审结束后如果被告人都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李某的一审判决中院和高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

admin2015-09-11  20

问题 案情:李某和王某共同抢劫致人死亡,被某中院一审,一审后李某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王某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问题:
一审结束后如果被告人都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李某的一审判决中院和高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5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该解释第34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本案中,对于李某的判决,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法院核准。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认为原判量刑 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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