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德国甲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我国乙公司,要求行使其对乙公司所属货轮“胜利号”享有的货款抵押权。经法院调查,“胜利号’’是我国乙公司从意大利租用的一艘在马来西亚登记并悬挂马来西亚国旗的光船。则大连海事法院在处理该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

admin2009-03-19  30

问题 2003年1月,德国甲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我国乙公司,要求行使其对乙公司所属货轮“胜利号”享有的货款抵押权。经法院调查,“胜利号’’是我国乙公司从意大利租用的一艘在马来西亚登记并悬挂马来西亚国旗的光船。则大连海事法院在处理该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

选项 A、应适用原告的本国法,即德国法
B、适用光船租赁行为地法,即意大利法
C、因抵押权具有优先性,应适用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
D、适用船舶登记国法,即马来西亚法

答案8

解析 本题考查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用。我国《海商法》第271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因此,本案应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即马来西亚法,D项正确。C项对船舶优先权存在误解,船舶抵押权虽具有优先性,但并非“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上特有的概念,我国《海商法》第21条专门规定了其含义,第22条则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其具体内容。实际上,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要强于船舶抵押权,应当先于抵押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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