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2012年试卷二第55题)

admin2015-05-08  24

问题 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2012年试卷二第55题)

选项 A、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
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
C、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
D、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

答案B,C,D

解析 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两大类,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所谓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法律上以单独犯的形式规定,但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共同触犯该规定的情形。例如,二人共同杀人。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规定,只有二人以上才能构成的共同犯罪。
    必要的共同犯罪包括聚合犯和对合犯两种。聚合犯,是指刑法分则特别规定具有同一目标的多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犯罪才能成立的情形。例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个人是无法构成的。对合犯是指两个以上的犯罪人必须有相互对应的行为,犯罪才能成立的情形。根据刑罚处罚规定的不同,对合犯可以分成三种类型:(1)刑法同时处罚处于对合地位的两个行为人,且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2)刑法对两个对合主体都处罚,但罪名和法定刑均不同,如行贿罪和受贿罪。(3)刑法分则规定只处罚对合犯的某一方,对另外一方不处罚。例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而不处罚购买者。由于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上述第三种情况只处罚一方,因此对于另一方不能按照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进行处罚。
    选项A、B、C恰好对应上述第(3)、(1)、(2)项情形,所以选项B、C构成必要的共同犯罪,选项A则不构成,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并不构成犯罪。
    D项,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其原本属于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在《刑法》分则将其拟制为正犯后(法律拟制),其和组织卖淫者之间的共同犯罪关系仍然存在,只是对其不能再引用《刑法》总则第27条关于“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从而可以认为协助组织卖淫者和组织卖淫者成立共同正犯(如果没有该法律拟制规定,组织卖淫者和协助组织者之间是正犯和帮助犯的关系)。有考生可能认为,既然刑法分则已经将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拟制为正犯,设立了独立罪名,就不应认为其与组织卖淫者之间存在共犯关系。其实,这种拟制只是处断做法上的特别规定,并不能改变协助者与组织者事实上的共犯关系。
    陷阱点拨:提醒考生注意,对合犯的第三种情况,即如果法律明文规定只处罚一方的,如果另一方的行为超出了通常的类型性、定型的程度,还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例如,甲本来不贩卖淫秽物品,乙给他做了三天三夜的思想工作,让他向自己出售淫秽物品。甲第四天早晨去批发了一些淫秽光盘卖给乙。乙的行为就超出了普通“购买”的程度,达到了教唆的程度,应当认定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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