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周某设立信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二人各出资100万元人民币,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签名、盖章。但实际上李某的100万元出资是向周某借的。公司成立后,因李某欠第三人石某20万元借款长期不还,石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归还借款,并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李某在信达建

admin2022-08-23  29

问题 李某与周某设立信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二人各出资100万元人民币,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签名、盖章。但实际上李某的100万元出资是向周某借的。公司成立后,因李某欠第三人石某20万元借款长期不还,石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归还借款,并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李某在信达建筑有限公司的20万元出资股权。该公司以李某的出资系向周某借款而否认李某的股东权。请问:
信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以李某的出资是从周某处借来的而否认李某的股东权?法律依据、法理依据何在?

选项

答案李某在信达公司的股东权应被承认。因为,他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信达公司不能因李某的出资是从周某处借来的而否认李某的股东权。因为,股东权所涉及的是公司与股东的关系。李某的股东权是因其出资而获得的,它不涉及李某的出资来源。而李某从周某处借款,是股东李某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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