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大日本帝国宪法》。(东北师范大学1998年世界近代史真题)

admin2019-07-21  20

问题 简评《大日本帝国宪法》。(东北师范大学1998年世界近代史真题)

选项

答案(一)《大日本帝国宪法》。明治天皇于1889年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亦称“明治宪法”。这部宪法是以德国宪法为蓝本制定的,它规定天皇作为国家元首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天皇享有广泛的权力,包括召开和解散议会、批准法令、任免官吏、对外宣战与媾和、统帅陆海军等。国家立法权属于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帝国议会。贵族院由皇族、华族和“敕选议员”组成,众议院由选举产生。根据宪法,只有缴纳直接国税(地税和所得税)15日元以上、年满25岁的男子才有选举权。在1890年第一次选举时,选民仅占全国人口的1.24%。议会的立法必须经天皇批准方能牛效。财政预算案由内阁提出,如果被议会否决,政府可按上一年预算行事。由国务大臣组成的内阁对天皇负责,对议会只负有“道德上”的责任。其中,陆海军大臣有权直接上奏天皇。天皇身边还设有一个枢密院,它由天皇敕选的“元老”“重臣”组成,名义上它是天皇的咨询机构,实际上是最高决策机关。宪法还规定了“臣民”在“法律范围内”的一些基本人权,包括言论、集会、出版、结社、信教、迁徙等自由,以及担任公职和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监禁、处罚等权利。 (二)评价。《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明治维新的重要成果。它是东亚地区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了人民的某些基本权利,并确立了立宪君主制。但是日本没有实现男子普选权,没有实行对议会负责的责任内阁制,权力重心仍握在官僚寡头和军阀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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