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一批高档西服的买卖合同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磋商。5月8日,甲公司首先提出该批西服的数量、质量、价格等内容,询问乙公司能否提供。乙公司接受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就履行地点、期限等内容提出了若干补充意见,且提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并于5月10日

admin2022-09-19  52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一批高档西服的买卖合同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磋商。5月8日,甲公司首先提出该批西服的数量、质量、价格等内容,询问乙公司能否提供。乙公司接受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就履行地点、期限等内容提出了若干补充意见,且提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并于5月10日将上述内容告知甲公司,甲公司收到后于5月11日发出电子邮件表示完全同意,乙公司遂以双方往来电子邮件之内容为基础草拟了合同书。5月12日,乙公司董事长在位于A地的乙公司大楼内,在合同书上签字,并将合同书寄往甲公司所在地B地,同日,鉴于履行期限较紧,乙公司将合同中所约定的西服迅速交丙公司装车运往甲公司。因甲公司董事长在C地出差,甲公司遂派专人将收到的合同书送往C地。5月15日,甲公司董事长在合同书上签字。此前,5月13日,乙公司提供的西服由丙公司运抵甲公司所在地B地,甲公司于当日接收货物完毕。[中财2011年研]
    问题(回答问题时需说明理由):
本案中,若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因山洪暴发,汽车连同西服一并卷入洪水,就这批灭失的西服,损失应由谁承担?

选项

答案乙公司应承担西服灭失的损失。本案中存在着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和乙丙之间的运输合同。 ①就甲乙之间的风险转移而言:《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案情,本案的交付地点为甲公司所在的B地。若丙公司未能运输到B地即遇到山洪暴发,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所以,就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而言,乙公司并没有完成交付,此时,甲乙之间的风险没有转移,仍应由乙公司承担。 ②就乙丙之间的运输合同而言:《民法典》第83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835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就乙丙之间而言,不可抗力构成丙公司的免责事由,丙公司不承担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但无权主张运费。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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