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何种规则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何种规则原则
admin
2013-10-28
33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何种规则原则?其含义及应用范围是什么?
(2)本条第2款应当如何理解?其适用范围是什么?(2012年法条分析58)
选项
答案
(1)本条第l款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①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能承担侵权责任;②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本条第2款规定了推定过错。过错推定属于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故过错推定也被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适用过错推定,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Yki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下列选项中,属于明朝厂卫制度的机构有()。
对土地实施红契制度以确认所有权的制度是在()。
(2018年真题)秦始皇年间,咸阳发生一起杀人案。甲向官府告发该案系乙所为。乙遂被官府捕获,被判死罪。后官府抓获真凶丙。经查,甲、乙素有结怨,甲为报私仇而行诬告。依秦律,甲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是()。
下列措施中,属于法律制裁的是()。
论述广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法律制裁三者之间的关系。
(2017年真题)《法经》中规定对博戏行为进行处罚的篇目是()。
(2015年真题)2013年3月,某省会城市人民政府拟出台《关于全面推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章。该《办法》规定:“凡上一年度本市前100名纳税民营企业的企业主,其子女参加高中入学考试,总成绩可加20分。”该《办法》在征求社会
从法与国家关系的角度论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性和意义。
2007年夏,某县警方在“扫黄”行动中抓获十余名涉嫌卖淫、嫖娟的违法人员。为扩大教育警示作用,在公开处理的现场,警方逐一宣读涉案人员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并宣布处罚决定,然后游街示众。现场逾千人围观。该事件经过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有学者提出质疑
甲、乙、丙在一起闲谈。乙说:“偷东西,哪个都会干。比如趁商店快下班时躲藏在商店里不要走,然后等到夜深人静时,拿点里面的东西再想办法出来就是了。”丙听后便于当天如此这般,潜入某商店盗窃了几件衣服,乙的行为构成()。
随机试题
患者初始纳少,腹胀,便溏,面色少华,逐渐出现四肢痿软无力,神疲倦怠,舌胖苔白,脉弱,治宜选用()(2000年第71题)
患者,男性,左腰部被撞伤2小时,因左腰痛、尿色红来院就诊。查血压120/70mmHg(16/9kPa),心率80次/分,呼吸平稳,左腰部稍肿伴明显压痛,腹软无压痛。首先应做的检查是
下列建设工程中,必须实行监理的有()
判断起重机桥架疲劳损伤的指标是()。
编制资产负债表时,需根据在关账户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的项目有()。
除所在机构同意外,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获取不正当利益。()
形成性评价
【注意事项】1.申论考试与传统的作文考试不同,是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与表达能力并重的考试。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30分钟,作答90分钟。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在答题纸指定位置。4
COMPUTERSECURITYItisbelievedthattheproblemofcomputersecurityhaschangedoveraperiodoftimeasbusinesses,thro
Mostgrowingplantscontainmuchmorewaterthanallothermaterialscombined.C.R.Barneshassuggestedthatitisaspropert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