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除特别说明外,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所售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销售商品均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admin2016-04-21  27

问题 黄河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除特别说明外,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所售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销售商品均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交易价格为公允价格;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除特殊说明外,都已经按照相应会计处理计算了所得税。黄河公司按照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黄河公司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4年3月28日完成。黄河公司201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于2014年4月25Et对外报出,实际对外公布日为2014年4月30日。其他相关资料如下:
资料1:
2014年3月1日,黄河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对201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复核时,对2013年度的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有疑问:
(1)2013年1月1日,黄河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协议,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甲公司销售一批A商品,同时从甲公司收回一批同类旧商品作为原材料人库。协议约定,A商品的销售价格为300万元,旧商品的回收价格为1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另向黄河公司支付341万元。
2013年1月6日,黄河公司根据协议发出A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300万元,增值税额为51万元,并收到银行存款341万元;该批A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50万元;旧商品已验收入库。
黄河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41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
  贷:库存商品        150
假设税法规定,以旧换新销售中,销售新商品按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实现,回收旧商品按照购进商品处理。
(2)2013年10月15日,黄河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公司销售一批B产品。合同约定:该批B产品的销售价格为400万元,包括增值税在内的B产品货款分两次等额收取;第一笔货款于合同签订当日收取,第二笔货款于交货时收取。
2013年10月15日,黄河公司收到第一笔货款234万元,并存入银行;黄河公司尚未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B产品的成本估计为280万元。
至12月31日,黄河公司已经开始生产B产品但尚未完工,也未收到第二笔货款。
黄河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
  贷:库存商品        140
为了简化处理,假设税法规定该种情况收入的确认时间与会计相同。
(3)2013年10月,黄河公司与M公司签订了一项当年11月底前履行的供销合同,由于黄河公司未能按合同供货致使M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M公司于2013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此项诉讼至2013年12月31日尚未判决,黄河公司确认预计负债30万元。2014年2月18日,黄河公司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明确其败诉并需赔付M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黄河公司对法院判决不再上诉,并于当天如数支付了赔款。假设税法对该项赔偿损失允许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黄河公司将其作为2014年正常事项处理。
(4)2013年12月1日,黄河公司向丙公司销售一批C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为尽快收回货款,黄河公司给予丙公司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现金折扣按销售价格计算)。该批C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万元。至12月31日,黄河公司尚未收到销售给丙公司的C商品货款117万元。
黄河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5)2013年12月1日,黄河公司与丁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丁公司销售一批D商品。
合同规定,D商品的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包括安装费用);黄河公司负责D商品的安装工作,且安装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12月5日,黄河公司发出D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D商品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D商品的实际成本为350万元。至12月31日,黄河公司的安装工作尚未结束。假定按照税法规定,该业务由于已开发票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黄河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
  贷:库存商品        350
(6)2013年12月1日,黄河公司与戊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戊公司销售一批E商品。
合同规定:E商品的销售价格为700万元,黄河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以740万元的价格购回该批E商品。
12月1日,黄河公司根据销售合同发出E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E商品销售价格为700万元,增值税额为119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E商品的实际成本为600万元。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黄河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819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贷:库存商品        600
资料2:
2014年,黄河公司发生的事项如下:
(1)2014年3月8日,董事会决定即日起将公司位于城区的已出租的一幢建筑物的核算由成本模式改为公允价值模式。该建筑物系2013年4月20日投入使用并对外出租,入账时初始成本为1940万元,公允价值为24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2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与税法规定相同;年租金为180万元,按月收取;转换当日该建筑物的公允价值为2500万元。
(2)2014年1月20日,因企业管理不善引起意外火灾一场,造成公司一生产厂房被烧毁。根据会计记录,被毁厂房的账面原值为200万元,预计可使用年限为5年(与税法相同),自2012年1月投入使用,按双倍余额递减法(税法规定为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率为10%(与税法相同),未计提减值准备。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同意给予70万元的赔款,其余损失(不考虑被毁厂房清理费用和残值收入)由企业自负。假设税法对该项财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因对资料1事项(5)进行差错更正,使黄河公司2013年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期末数增加(     )万元。

选项 A、500
B、350
C、475
D、87.5

答案C

解析 资料1中事项(5)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500
  贷:预收账款        500②
借:发出商品        3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350
③所得税费用的调整:由于预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0,所以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同时存货部分由于其账面价值350万元和计税基础0不同,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50万元,所以调整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25%)1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37.5
    递延所得税负债        (350×25%)87.5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1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12.5
借:盈余公积        11.2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1.25
可见,该公司资产总额期末数增加额=350+125=4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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