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况下,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

admin2018-10-29  41

问题 下列哪些情况下,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

选项 A、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B、专利权已经终止的
C、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D、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答案A,B,C,D

解析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一)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四)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五)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质押合同不符合该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十)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十一)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十二)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由此可知,选项A、B、C、D均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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