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乙公司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如乙公司于2002年4月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什么?

admin2008-08-07  42

问题 如乙公司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如乙公司于2002年4月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什么?

选项

答案乙公司于2002年4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因为乙公司自从2001年3月1日起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期限为三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1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该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遣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法条,国家专利局1999年作出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这是国家专利局的第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时间,后乙公司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国家专利局于2001年3月1日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了乙公司。这是国家专利局在本案中作出钓第二个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是对乙公司作出的,并且在 2001年3月1日通知了乙公司,所以乙公司应当从 2001年3月1日起已经或应当知道国家专利局的第二个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并且知道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因而,本案中乙公司的起诉期限为法定的正常的3个月期限从2001年3月1日起计算到2001年6月1日为止。本案中乙公司于2002年4月份对国家专利局维持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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