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检察院对王某盗窃案提出二审抗诉,王某未委托辩护人,欲申请法律援助。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一第49题)

admin2018-03-30  35

问题 某检察院对王某盗窃案提出二审抗诉,王某未委托辩护人,欲申请法律援助。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一第49题)

选项 A、王某申请法律援助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B、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王某的经济状况
C、法律援助机构只能委派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
D、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提供法律援助时,王某可以向该机构提出异议

答案C

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7条第2款,申请法律援助原则并非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条规定了“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种情形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本案属于检察院抗诉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无须审查经济状况。
选项C正确。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所属人员都是我国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法律咨询、代理和刑事辩护。法律援助人员可以在法律咨询、代理等方面提供法律援助,而《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辩护这一法律援助形式必须由律师来完成。
选项D错误。《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3条规定:“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审查申请人异议的主体是主管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而非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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