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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创作的一篇杂文,发表后引起较大轰动。该杂文被多家报刊、网站无偿转载。乙将该杂文译成法文,丙将之译成维文,均在国内出版,未征得甲的同意,也未支付报酬。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15题)
甲创作的一篇杂文,发表后引起较大轰动。该杂文被多家报刊、网站无偿转载。乙将该杂文译成法文,丙将之译成维文,均在国内出版,未征得甲的同意,也未支付报酬。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15题)
admin
2013-12-28
27
问题
甲创作的一篇杂文,发表后引起较大轰动。该杂文被多家报刊、网站无偿转载。乙将该杂文译成法文,丙将之译成维文,均在国内出版,未征得甲的同意,也未支付报酬。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15题)
选项
A、报刊和网站转载该杂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乙和丙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
C、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丙的行为构成侵权
D、乙的行为构成侵权,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答案
D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了著作权的法定转载制度及合理使用制度,有一定难度。《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了著作权的法定转载制度,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在著作权的法定转载制度中,转载的主体为报刊,转载的方式为无需经著作权人同意即可转载,同时应支付著作权人报酬。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法定转载权仅限于报刊享有,而不包括网站。那么,网站是否享有法定转载权呢?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曾明确规定了网站的法定转载权,即“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但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修改上述司法解释,明确删除了前述第3条的规定,否定了网站的法定转载权。所以,根据现行法律,网站不享有法定转载权。选项A认为报刊和网站转载该杂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是错误的。本题还考查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11)项的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要构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1)必须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能是外国人的作品;(2)必须是已发表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不适用;(3)必须是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4)必须是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其他文字的不构成合理使用;(5)必须是在国内出版发行,不能在国外出版发行。以上条件缺一不可。本题中,乙将该杂文译成法文,法文不属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故乙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而属于侵权行为,丙将之译成维文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陷阱点拔] 本题有两处陷阱。第一,有关网络法定转载权,我国立法态度是经过几次转变的,先是《著作权法》中只规定了报刊的法定转载权,没有明确规定网站是否也享有法定转载权,之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网站享有法定转载权,但在2006年又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删除网站法定转载权的规定。对此,考生一定要注意。第二,在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各种情形中,一定要把握每种情形适用的各个要件。本题考查的是“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该条是司法考试的热点,考生应熟记上述五个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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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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