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卷三3题)

admin2018-03-23  13

问题 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卷三3题)

选项 A、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
B、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D、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

答案A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关于企业分立后债务承受的法律规定有两条。《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简单,因此没有适用价值。本题实际上考查的是《合同法》第90条,该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该条规定将分立后法人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与是否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约定结合起来,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承担做出约定,则约定有效。本案中如果乙丙公司间达成的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约定没有得到甲公司债权人的同意,则乙丙公司应就甲公司的债务对甲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乙丙公司间达成的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约定没有得到甲公司债权人的同意,仅仅意味着该约定不能对抗甲公司的债权人,而不意味着当然无效,该约定如果是乙丙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则在乙丙公司之间仍然是有效的,故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之处在于,没有区分该协议的对外效力以及内部效力,断言无效、有效或效力待定都是错误的。因为,如果该协议得到甲公司的债权人同意,即对甲公司的债权人有效,即便未得到甲公司的债权人同意也不当然无效,该协议在乙丙之间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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