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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卷三·82题)
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卷三·82题)
admin
2021-05-31
27
问题
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卷三·82题)
选项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答案
B,D
解析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即贯穿于从当事人起诉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不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但是注意在执行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特别程序中不适用辩论原则,因为这些程序中不存在民事纠纷,故无法进行辩论。因此,A项错误。
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就是在行使其辩论权。因此,B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据此可知,辩论权行使的主体是诉讼当事人,证人不是诉讼当事人,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在履行作证义务,而非是在行使辩论权。因此,C项错误。
辩论原则是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质和辩论的情况。而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争议。在整个程序过程中,没有双方当事人对质,不存在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的争议问题,也就没有辩论原则适用的余地。因此,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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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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