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模式选择。

admin2022-12-27  28

问题 试述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模式选择。

选项

答案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又称劳动争议处理体系,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它表明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当通过哪些途径,由哪些机构、以哪些方式处理。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三种。就它们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相互关系,有单轨体制和分轨体制两种模式主张。 劳动争议处理的单轨体制。即“调、裁、审”依次进行的体制,是指劳动争议未能和解的,当调解机构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时,应当先由仲裁机构处理。只有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情况下,才由法院审理。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调解委员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因此。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可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体制。这种体制的不足之处在于: (1)劳动争议案件如果经过基层调解、仲裁和诉讼中一审、二审的全过程,时间过长。不利于案件及时了结,往往造成久拖不决现象,这就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社会安定。 (2)把仲裁作为诉讼前的必经程序。排除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审判的自由选择,这就与仲裁作为非行政、非诉讼的社会公断行为应当以事人自愿为原则的精神不符,也增加了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成本。 劳动争议处理的分轨体制。即“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体制,是指未能和解的当事人不愿或调解机构调解不成的争议案件、可以由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其一:申请仲裁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且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已提起诉讼的就不得再申请仲裁。其中,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仲裁则有一裁终局和两裁终局两种主张。分轨体制较之单轨体制,其优点在于可缩短争议处理时间、减少争议处理成本并尊重当事人选择。但分轨体制难以避免多数甚至绝大多数案件进入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的现象,如果出现后一种现象,就会超过法院现有的承受能力。从而影响法院对其他案件的审理。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XvqiFFFM
本试题收录于: 劳动法题库法学类分类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