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在被聘民营深圳原野公司董事长期间,于某年春节前后与米某等人在深圳市怡景花园其家中聚赌,欠下米某赌债人民币29万元。次年,彭某为还赌债,先后与原野公司下属的原野物业发展公司的经理张某和美乐实业公司经理董某联系,提出以美乐实业公司的名义向原野物业发展公司借

admin2008-06-12  24

问题 彭某在被聘民营深圳原野公司董事长期间,于某年春节前后与米某等人在深圳市怡景花园其家中聚赌,欠下米某赌债人民币29万元。次年,彭某为还赌债,先后与原野公司下属的原野物业发展公司的经理张某和美乐实业公司经理董某联系,提出以美乐实业公司的名义向原野物业发展公司借款,从原野物业公司转出款归其使用,李某、董某均表示同意。事后,由原野物业发展公司借出人民币49万元,其中29万元直接汇人米某指定的账号,用于归还彭某赌债,其余由彭某支配使用。彭某的行为构成哪种犯罪?(   )

选项 A、挪用资金罪
B、职务侵占罪
C、贪污罪
D、侵占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中,彭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故不构成贪污罪,侵吞单位资金,并无归还之意,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彭某利用身为董事长的便利条件,将下属公司的29万元用以偿还赌债,20万元用以自由支配,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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