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甲公司持一张丁公司应向其支付102万元货款的生效判决书、乙公司持一张丁公司应向其支付98万元设备款的生效仲裁裁决书、丙公司持一张丁公司应向其退还货款66万元的生效判决书分别向甲区人民法院申请对丁公司强制执行。此时,人民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错

admin2013-12-28  27

问题 2003年3月,甲公司持一张丁公司应向其支付102万元货款的生效判决书、乙公司持一张丁公司应向其支付98万元设备款的生效仲裁裁决书、丙公司持一张丁公司应向其退还货款66万元的生效判决书分别向甲区人民法院申请对丁公司强制执行。此时,人民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

选项 A、各债权人对被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申请执行的先后顺序受偿
B、各债权人对被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C、各债权人对被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成立的先后顺序受偿
D、各债权人对被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法律文书生效的先后顺序受偿

答案A,C,D

解析 《执行规定》第88条第1—2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中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因此,只有选项B的做法是正确的。故本题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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