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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一些状况不满,想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主张权利。现咨询刘律师,下列说法应当给予否定回答的是:( )
张某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一些状况不满,想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主张权利。现咨询刘律师,下列说法应当给予否定回答的是:( )
admin
2014-04-28
26
问题
张某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一些状况不满,想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主张权利。现咨询刘律师,下列说法应当给予否定回答的是:( )
选项
A、张某主张查阅、复制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公司有权以可能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张某的查阅申请,但张某可以向法院要求查阅
B、若张某持有的出资比例占到表决权的1/10以上,则张某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且在一定条件之下,张某有权主持和召集股东会定期和临时会议
C、若张某对公司的分立的股东会决议坚决反对.则张某有权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主张收购其股权,达不成协议时,张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D、若张某认为董事会成员在经营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起诉董事会要求赔偿
答案
A,C,D
解析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对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采用严格的程序规定,查询其他事项则没有程序要求,并非必须,故A错误。第40条第2款规定,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41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故B项正确。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的时间是60日内,故C错误。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董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此时起诉的是董事,故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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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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