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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者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联合设立一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美国投资者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联合设立一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dmin
2009-05-14
32
问题
美国投资者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联合设立一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选项
A、甲公司的出资比例一般要大于中外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
B、甲公司可以先行收回投资,先行回收投资的批准部门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C、乙公司的出资是由乙公司向银行借贷,以合作企业的设备为抵押物设定担保取得贷款
D、法律对中外合作企业的各方出资形式并无限制
答案
1,8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中外合作企业的有关规定。中外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本题中设立的是一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组织形式应当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本题中简称《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中国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选项A正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1条是关于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选项B的前半部分正确,但是后半部分表述错误,先行回收投资的批准机关为财税部门,而不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以选项B错误。《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选项C中中方合作方乙公司以这种方式的出资是违法的,合作各方的投资都不得设置抵押权和其他形式的担保,该选项错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实施细则》没有对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形式的强制性规定,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极为灵活,法律法规对合作企业在很多方面都作了相对宽松的规定,不像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出资形式那样作严格的规定,这也是合作企业的特点决定的,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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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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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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