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于2000年2月在A市东区结婚,2002年7月乙向A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与甲离婚,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乙户籍、工作单位均在该市北区,甲的户籍、工作单位在南山县,甲、乙二人婚后住该市北区。 南区法院受理此案后,有以下几种意见,错误的是( )。

admin2016-05-05  22

问题 甲与乙于2000年2月在A市东区结婚,2002年7月乙向A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与甲离婚,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乙户籍、工作单位均在该市北区,甲的户籍、工作单位在南山县,甲、乙二人婚后住该市北区。
南区法院受理此案后,有以下几种意见,错误的是(    )。

选项 A、南区法院可以受理此案,因为其享有管辖权
B、南区法院应报送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C、南区法院应将案件移送
D、南区法院可以受理此案,但如果被告不同意在南区法院,则由原、被告协商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答案A,B,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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