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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涉嫌在公众场合侮辱高某和任某,高某向法院提起自诉。关于本案的审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72题,多选)
方某涉嫌在公众场合侮辱高某和任某,高某向法院提起自诉。关于本案的审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72题,多选)
admin
2019-11-14
31
问题
方某涉嫌在公众场合侮辱高某和任某,高某向法院提起自诉。关于本案的审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72题,多选)
选项
A、如果任某担心影响不好不愿起诉,任某的父亲可代为起诉
B、法院通知任某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的法律后果,任某仍未到庭,视为放弃告诉,该案宣判后,任某不得再行自诉
C、方某的弟弟系该案关键目击证人,经法院通知其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强制其到庭
D、本案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答案
B,C
解析
本题考查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强制证人出庭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故A错误。《最高法解释》第266条第2款规定:“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弟弟属于近亲属,不属于强制对象的例外,故C正确。《最高法解释》第289条、290条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各种条件,D选项并未交待本案具体情况,无法判断是否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故错误。本题选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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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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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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