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项情形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安抗辩权”?

admin2010-06-20  42

问题 下列哪项情形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安抗辩权”?

选项 A、甲与乙订立字画买卖合同,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甲付钱取货后,发现乙的字画并非合同约定的那幅,遂要求解除合同,要求乙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
B、水果销售铺老板甲向果农乙购买60斤水果,共计300元。后乙向甲交付水果50斤,同时要求甲交付货款300元。甲可以对尚未交付的10斤水果的价款50元行使抗辩权
C、甲公司向乙厂订购某品牌女装一批,约定乙厂送货后付款,几日后乙厂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确切信息,甲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正面临破产,遂中止了合同的履行
D、甲向乙出售二手电冰箱一台,约定3月 1日前由甲送至乙家然后再付款,甲之后又找到一个出价更高的买主丙,遂卖给了丙,则乙有权拒绝付款

答案C

解析 关于不安抗辩权,参见《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A项中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履行完成,甲发现乙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认为其构成了违约,这里面并不存在抗辩权的适用问题,故A项不应选。乙厂作为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通过正当途径有理由相信甲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所以中止履行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要件,其行为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故C项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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