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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孙某和姚某三人合伙开了一家饭店,张某现金出资3万,孙某劳务出资,作价1万元,姚某以店面的使用权出资,作价2万元,三人签订了书面的普通合伙协议,约定利润和亏损的分配比例为 1:1:1。在经营过程中,赵某拖欠该饭店餐费2000元,而合伙人张某又欠赵某借款
张某、孙某和姚某三人合伙开了一家饭店,张某现金出资3万,孙某劳务出资,作价1万元,姚某以店面的使用权出资,作价2万元,三人签订了书面的普通合伙协议,约定利润和亏损的分配比例为 1:1:1。在经营过程中,赵某拖欠该饭店餐费2000元,而合伙人张某又欠赵某借款
admin
2010-06-20
34
问题
张某、孙某和姚某三人合伙开了一家饭店,张某现金出资3万,孙某劳务出资,作价1万元,姚某以店面的使用权出资,作价2万元,三人签订了书面的普通合伙协议,约定利润和亏损的分配比例为 1:1:1。在经营过程中,赵某拖欠该饭店餐费2000元,而合伙人张某又欠赵某借款5000元,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些?( )
选项
A、孙某不能以劳务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B、合伙协议中关于利润和亏损的约定比例不合法,应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C、赵某不得以对张某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D、张某只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用于清偿其对赵某的债务
答案
A,B,D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所以A错误。合伙企业对利益和亏损的分配比例可以由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并不是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所以B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1条,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C正确。根据第43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D项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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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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