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仍未动工,市政府决定收回该土地使用权。该公司认为,当年交付的土地一直未完成征地拆迁,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项目迟迟不能动工。为此,该公司提出两项请求,一是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二是

admin2021-09-16  22

问题 某公司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仍未动工,市政府决定收回该土地使用权。该公司认为,当年交付的土地一直未完成征地拆迁,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项目迟迟不能动工。为此,该公司提出两项请求,一是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二是赔偿公司因工程延误所受的损失。对这两项请求,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选项 A、第一项请求属于行政争议
B、第二项请求属于民事争议
C、第一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
D、第二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

答案A,B,C

解析 选项A正确:市政府收回土地,行使的是行政权力,行政相对方不服,要求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第一项请求属于行政争议。选项B正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据此可知,土地出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市政府作为出让方如果不能按合同履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第二项请求属于民事争议。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第一项行政争议实质上属于土地的使用权确权纠纷。《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第一项行政争议实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是单位之间的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第二项要求赔偿公司因工程延误所受的损失属于民事纠纷,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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