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选项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2014年试卷二第51题)

admin2015-05-08  27

问题 下列哪些选项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2014年试卷二第51题)

选项 A、将明知是痴呆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怀孕的情形,认定为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B、将卡拉OK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的行为。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
C、将重度醉酒后在高速公路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刑法》规定了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未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为弥补处罚漏洞,将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印章

答案A,C,D

解析 由于痴呆女怀孕的后果极为严重,会对女性和胎儿(孩子)都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明知是痴呆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怀孕的情形确实属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所以,这样解释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选项A正确。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明文规定了16项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等。但我国《刑法》第217条仅规定了以下4种行为可以成立侵犯著作权罪。(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即《刑法》仅处罚未经著作权人和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的作品或者录音录像的行为。
   在卡拉OK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的行为,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行为。这属于《著作权法》第10条第(10)项规定的“放映权”。即这种行为侵犯的是“放映权”,而不是“复制发行”权。故,这种行为仅构成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这里要强调的是:对于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要进行限制解释。“发行”应当仅包括批量销售或者大规模销售的行为。在卡拉OK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的行为并非销售行为。选项B错误。
    重度醉酒后仍然开车,并且在高速公路超速驾驶,这一行为说明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虽然这种行为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但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重于危险驾驶罪,因此,应当将这种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选项C正确。
    法律依据:《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33条之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选项D:《刑法》规定了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未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但是盗窃武装部队印章具有可罚性。武装部队也是国家机关。故,为弥补处罚漏洞,应当将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印章,并以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定罪处罚。
    陷阱点拨:很多考生认为选项C是错误的。考生认为如果这样认定,将使危险驾驶罪被架空:而且,即使醉驾且超速行驶,行为人对致人伤亡通常也是过失的,因此不能将这一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看法并不正确。
    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1)规定:“犯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且危险驾驶行为不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或者虽然具有具体的公共危险,但行为人对该危险不具有故意。是由于过失而造成他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结果的,如果本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时行为人并不同时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如果行为具有具体的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危险也具有故意,但过失造成他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结果的,此时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按照重罪论处,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请参见前文法条规定的量刑标准)。
    (3)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的,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高速驾驶,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适用《刑法》第114条,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然,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必须采取严格的限制态度。
    (4)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且造成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如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高速驾驶造成他人死亡)。行为人对该具体的公共危险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具有故意的,应当适用《刑法》第l 15条第1款,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第633~639页]。
    上面这段话很长,简单概括一下:只要能够证明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且行为人对该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的,行为人就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后罪是重罪,因此应当认定为后罪。如果没有致人伤亡的或者行为人对致人伤亡的结果是过失的,按照《刑法》第114条(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如果行为人对致人伤亡的结果是故意的,按照《刑法》第115条(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量刑。
    考生应当注意: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本罪专门惩罚明知自己的驾驶行为是危险的,但仍然驾驶的行为。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具有故意和对致人伤亡结果具有过失并不矛盾。所以,即使行为人对致人伤亡是过失的,他仍然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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