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一批高档西服的买卖合同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磋商。5月8日,甲公司首先提出该批西服的数量、质量、价格等内容,询问乙公司能否提供。乙公司接受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就履行地点、期限等内容提出了若干补充意见,且提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并于5月10日

admin2022-09-19  43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一批高档西服的买卖合同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磋商。5月8日,甲公司首先提出该批西服的数量、质量、价格等内容,询问乙公司能否提供。乙公司接受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就履行地点、期限等内容提出了若干补充意见,且提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并于5月10日将上述内容告知甲公司,甲公司收到后于5月11日发出电子邮件表示完全同意,乙公司遂以双方往来电子邮件之内容为基础草拟了合同书。5月12日,乙公司董事长在位于A地的乙公司大楼内,在合同书上签字,并将合同书寄往甲公司所在地B地,同日,鉴于履行期限较紧,乙公司将合同中所约定的西服迅速交丙公司装车运往甲公司。因甲公司董事长在C地出差,甲公司遂派专人将收到的合同书送往C地。5月15日,甲公司董事长在合同书上签字。此前,5月13日,乙公司提供的西服由丙公司运抵甲公司所在地B地,甲公司于当日接收货物完毕。[中财2011年研]
    问题(回答问题时需说明理由):
合同于何时成立?

选项

答案合同于5月13日成立,具体分析如下: ①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民法典》第47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经阶段。根据《民法典》第488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5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就西服数量、质量、价格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但乙公司就履行地点、期限等内容作了补充性意见,即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据此,乙公司的电子邮件内容构成新要约,甲公司表示同意则构成了承诺。 ②《民法典》第49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本案中,甲乙公司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在合同书签订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也接受了货物,因此自一方完成主要义务之日起,合同成立。因而本案合同成立的时间是5月13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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