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各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迫索?他们各自应承扣什么责任?

admin2008-11-28  21

问题 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各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迫索?他们各自应承扣什么责任?

选项

答案债权人可以向甲公司、丙公司和某会计师事务所追索。甲公司虚假出资,丙公司非法抽逃资金,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某会计师事务所明知丁公司设立时甲公司出资不实,仍予验资,应在其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解析 《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6条规定,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本题中甲公司出资不实,那么债权人可以向甲公司追索,同时丙公司作为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也可以向丙公司追索。
   《公司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某会计师事务所明知丁公司设立时甲公司出资不实,仍予以验资,明显存在过错,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应在其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债权人据此可以向该会计师事务所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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