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和苏某共同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李某死亡、吴某轻伤,韩某还抢走吴某的手机。后韩某被抓获,苏某在逃。关于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32题)

admin2016-07-01  24

问题 韩某和苏某共同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李某死亡、吴某轻伤,韩某还抢走吴某的手机。后韩某被抓获,苏某在逃。关于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32题)

选项 A、李某的父母和祖父母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韩某和苏某应一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C、吴某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韩某赔偿手机
D、吴某在侦查阶段与韩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后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答案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知,李某死亡.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题的问题在于近亲属的范围,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因此,李某的父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祖父母由于不在近亲属之列,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A选项错误。
    根据《刑诉解释》第144条第1款和第146条的相关规定可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B选项中韩某已经到案,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但苏某在逃,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B选项表述不正确。
    根据上述《刑事诉讼法》第99条以及《刑诉解释》第139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可知.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只能是犯罪过程中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形。吴某的手机被韩某抢走,手机并非被损坏而是属于被非法占有、处置的情形,吴某只能通过追缴或退赔的方式获得救济,而无权就手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C选项表述不正确。
    D选项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并履行完毕后能否再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刑诉解释》第148条规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由此可知,D选项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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