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赵某从甲公司购买了一辆吉普车,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7月某日,因发动机故障,赵某将该车停放在其家门口对面的公路边,未拔下钥匙,让不具有修车资格的昔日修车徒弟钱某对车进行检修。嗣后,孙某向钱某借车去火车站接人。在未得到赵某允许的情况

admin2015-08-21  37

问题 2007年5月,赵某从甲公司购买了一辆吉普车,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7月某日,因发动机故障,赵某将该车停放在其家门口对面的公路边,未拔下钥匙,让不具有修车资格的昔日修车徒弟钱某对车进行检修。嗣后,孙某向钱某借车去火车站接人。在未得到赵某允许的情况下,钱某将车借给无驾驶资格的孙某开走,钱某也随车同去。当驾驶至108国道时与一辆轿车相撞,致使轿车车主李某头部、腹部及左下肢受伤,轿车也被撞坏。后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无证驾驶,且在会车时驶至公路左侧边沿,导致与轿车相撞,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莱会车时紧靠道路右边行驶,无违章行为,因而无责任。因各方相互推诿责任,李某于2009年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钱某、孙某赔偿医疗费等各种费用。
    问:应当如何认定本案的责任主体?如何进行责任分配?为什么?

选项

答案(1)李某不负任何责任。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李某无任何违章行为,主观上无过错,因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甲公司是吉普车的名义所有人,赵某是实质所有人,吉普车虽然没有登记过户,但该车由赵某控制并享受利益,甲公司对该车不享受利益,因而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3)钱某、孙某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赵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理由: 1)钱某、孙某是吉普车的实际借用人,孙某无证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钱某、孙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赵某让钱某修车时没有拔下钥匙,存在疏于管理的过失,且对钱某没有修车资格的事实置若罔闻,存在主观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W1a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