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东鄂村村委会向某县林业局申请采伐树木,作为增建村小学教室用。经县林业局批准并发给采伐许可证,同时指定东鄂村委会在该村北公路林间采伐榆树200株。伐后补栽幼树,村委会获准后遂于4月20日组织村民按林业局指定的区域如数采伐。后该县公路站发现,于

admin2015-11-05  20

问题 2006年3月,东鄂村村委会向某县林业局申请采伐树木,作为增建村小学教室用。经县林业局批准并发给采伐许可证,同时指定东鄂村委会在该村北公路林间采伐榆树200株。伐后补栽幼树,村委会获准后遂于4月20日组织村民按林业局指定的区域如数采伐。后该县公路站发现,于6月26日以村委会滥伐树木为由,对该村作出补栽幼树200棵,没收已伐榆树200棵,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计人民币18000元的处罚决定。村委会不服,于7月6日向某市公路局申请复议。市公路局复议认为,县公路站认定事实属实,但适用法律不当,于8月3日作出复议裁决:责令东鄂村委会在被伐路段补栽幼树200棵,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计18000元。村委会对复议裁决不服,于9月1日以市公路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市公路局复议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行政诉讼法》、《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驳回村委会起诉,维持市公路局复议裁决,原被告双方均服从判决未上诉。
    问题: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县林业局的行政行为违法,有无权力宣布其无效和判决撤销?

选项

答案对本案判决,尽管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但是,由于法院未对县林业局的行为作出评价和判决,故使两个行政机关两种效力相同而结果相反的行政行为同时存在:①市公路局对原告的复议裁决行为,该裁决认定原告采伐其村北国道公路边树木行为为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该行为追究了原告的法律责任;②县林业局对原告所作批准采伐和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因为市公路局没有也无权撤销县林业局的行政行为,而本案人民法院审查的仅仅是市公路局所作的行政行为,因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判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只能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能对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任何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因此,本案中,即使人民法院认为是林业局的行政行为违法,也无权宣布其无效和判决撤销。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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