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王某、杨某等人于2006年1月1日设立的。王某持有公司的200股,杨某持有300股。杨某经过董事会选举当选为公司的董事长,王某成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之后,公司发生了如下事实: (1)王某在2006年3月2日将所持新天公司的 40

admin2013-02-05  29

问题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王某、杨某等人于2006年1月1日设立的。王某持有公司的200股,杨某持有300股。杨某经过董事会选举当选为公司的董事长,王某成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之后,公司发生了如下事实:
   (1)王某在2006年3月2日将所持新天公司的 40股股份转让给了杨某。
   (2)公司于2006年4月6日,利用公司资金设立了两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友田有限责任公司和谊天有限责任公司。
   (3)友田公司为履行合同义务,交付给交易对方高某一张面额为5万元的银行汇票。该汇票被高某涂改成面额为15万元后转让给了肖某。肖某在被拒绝承兑后向友田公司追偿,友田公司由于财务紧张无法支出该笔金额。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将其股份部分转让给杨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公司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
   (3)友田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的金额为多少?
   (4)肖某可否在友田公司无法支付的情况下,以其为新灭公司下设的一人公司为由直接向新天公司要求支付?

选项

答案(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 142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王莱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高级管理人员,其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 (<25%),在这方面是符合规定的。但同时,《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所以王某作为发起人其所持有的股份在2007年1月1日之前是不得转让的。 (2)有效。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所以,新天公司是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法律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法人设立一人公司没有数量上的限制,所以新天公司设立两个一人公司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所以友田公司只对 5万元的款项负责。 (4)不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以其本身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除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新天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新天公司应当对友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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