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现在有如下情况:①甲死亡,张某为其继承人;②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③丙在执行事务时有贪污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以下选项正确的为( )。

admin2009-02-15  38

问题 甲、乙、丙、丁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现在有如下情况:①甲死亡,张某为其继承人;②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③丙在执行事务时有贪污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以下选项正确的为(    )。

选项 A、乙当然退伙
B、在乙退伙后,经丙、丁同意,张某可以成为合伙人
C、张某若成为合伙人,丁、张某可以劝丙退伙,但无权将其除名
D、张某若为未成年人,经丙、丁同意,张某的监护人贾某可以成为合伙人

答案A,B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9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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