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由A公司和B公司作为共同保证人,并以甲公司的厂房作抵押担保。其后,甲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73题)

admin2015-06-17  20

问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由A公司和B公司作为共同保证人,并以甲公司的厂房作抵押担保。其后,甲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73题)

选项 A、管理人可以优先清偿乙银行的债务
B、如A公司已代甲公司偿还了乙银行贷款,则其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
C、如乙银行不申报债权,则A公司或B公司均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
D、如乙银行已申报债权并获40万元分配,则剩余60万债权因破产程序终结而消灭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点为债权申报、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
    题干中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即使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要等到破产宣告后才能开始清偿。A项错误。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保证人A公司已代替债务人甲公司清偿债务,可以以其对甲公司的求偿权申报100万元债权。故B项正确。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由于乙银行未申报债权,保证人A公司、B公司尚未代替甲公司清偿债务,可以以其对债务人——甲公司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故C项正确。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24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破产程序终结后,保证人对乙银行未受清偿的60万债权,依然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并不消灭。D项表述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t6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