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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卷一第14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7年卷一第14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
2018-06-28
25
问题
(2007年卷一第14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
B、复审请求人认为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C、复审请求人需要进行实物演示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D、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但不能修改说明书
答案
A,C
解析
A.《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规定:“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故选项A正确,符合题意。
B.《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3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故选项B错误,不符合题意。
C.《专利审查指南2010》4-4-2“口头审理的确定”中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1)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或者陈述理由。(2)需要实物演示。”故选项C正确,符合题意。
D.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4-2-4.2“修改文本的审查”中的规定:“在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或者参加口头审理时,复审请求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所作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下列情形通常不符合上述规定:(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4)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情形除外。”,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不仅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也可以修改说明书。故选项D错误,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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