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将该汽车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

admin2022-05-13  36

问题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将该汽车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该车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选项

答案有效。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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