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保证金30万元。后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被取消,乙公司也无资金退还甲公司,甲公司向县公安局报案称被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诈骗30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后,将王某传唤到公安局,要求王某与甲公

admin2014-11-19  46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保证金30万元。后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被取消,乙公司也无资金退还甲公司,甲公司向县公安局报案称被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诈骗30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后,将王某传唤到公安局,要求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并将扣押的乙公司和王某的财产转交给甲公司后将王某释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06年卷二第90题)

选项 A、县公安局的行为有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B、县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以办理刑事案件为名插手经济纠纷,依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C、乙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公安局行为违法并要求国家赔偿,法院应当受理
D、甲公司获得乙公司还款是基于两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乙公司的还款行为有法律依据

答案B,C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据此,对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所谓刑事司法行为,是指公安、国家安全等特定行政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实施的侦查犯罪的行为,主要包括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实践中,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又是刑事侦查机关,履行刑事侦查职能。而它以刑事侦查机关的身份所谓的刑事侦查行为并不属于行政诉讼监督的范围。判断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否属于刑事侦查行为的依据在于该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事侦查行为的诸项特征,即行为目的是否是为了追究犯罪、是否具备完整的刑事诉讼法要求的手续等。
    本案中县公安局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借刑事侦查为名插手公民的经济纠纷,并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刑事司法行为”,而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因此选项A错误,而选项B正确。
    既然县公安局的行为并不属于刑事司法行为,当事人不服仍旧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如上文所分析的,县公安局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借刑事侦查为名插手公民的经济纠纷,对于这一违法的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乙公司同样有权要求国家赔偿,因此选项C正确。    甲乙公司之间虽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乙公司还款完全是因为公安机关的强制介入,因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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