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检察院检察员甲某在办理乙某强奸案期间,接受乙某家属的请托,对乙某的年龄进行了涂改,使其年龄由年满14周岁改成不满14周岁;在制作起诉意见书时,又把“甲某用菜刀威逼强奸”情节中的“用菜刀”三字予以隐瞒。乙某因此以未达到责任年龄而无罪释放,被害人父母因罪犯未

admin2016-09-06  39

问题 某检察院检察员甲某在办理乙某强奸案期间,接受乙某家属的请托,对乙某的年龄进行了涂改,使其年龄由年满14周岁改成不满14周岁;在制作起诉意见书时,又把“甲某用菜刀威逼强奸”情节中的“用菜刀”三字予以隐瞒。乙某因此以未达到责任年龄而无罪释放,被害人父母因罪犯未得到应有惩罚而精神失常。此间,甲某先后两次收受案犯家属的贿赂人民币4 000元以及酒、水果等物品。
    问:甲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选项

答案甲某构成徇私枉法罪,应当从重处罚。甲某作为负有审查起诉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定罪的关键证据予以篡改,企图达到使他人逃避刑罚惩罚的目的,构成徇私枉法罪。另外,依《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构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之罪(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题中甲某徇私枉法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父母精神失常的严重后果,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收受贿赂4 000余元的行为,尚未达到受贿罪5 000元以上的定罪起点,即使认为属于“虽未达到五千元,但情节较重的”情形,也只能适用受贿罪的最低法定刑,即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应以重罪徇私枉法罪处断。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kf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