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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村因水源发生纠纷。甲村20名村民于持铁锹等农具,在两村交界处强行修建引水设施。乙村18名村民随即赶到,手持小棍、铁锹等与甲村村民互相漫骂、互扔石块,甲村3人被砸成重伤。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村民才逐渐散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甲、乙两村因水源发生纠纷。甲村20名村民于持铁锹等农具,在两村交界处强行修建引水设施。乙村18名村民随即赶到,手持小棍、铁锹等与甲村村民互相漫骂、互扔石块,甲村3人被砸成重伤。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村民才逐渐散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
2021-01-31
26
问题
甲、乙两村因水源发生纠纷。甲村20名村民于持铁锹等农具,在两村交界处强行修建引水设施。乙村18名村民随即赶到,手持小棍、铁锹等与甲村村民互相漫骂、互扔石块,甲村3人被砸成重伤。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村民才逐渐散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3/2/62)
选项
A、村民为争水源而斗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B、不分一般参加斗殴还是积极参加斗殴,甲、乙两村村民均触犯聚众斗殴罪
C、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未发生持械斗殴,属于聚众斗殴未遂
D、对扔石块将甲村3人砸成重伤的乙村村民,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答案
A,D
解析
本案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高检发研字[2010]12号)“检例第1号:施某某等17人聚众斗殴案”。考查的关键在于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是否要求具有“流氓动机”,以及如何理解“流氓动机”。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的规定。
A选项,按“检例第1号”的结论,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对其不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观点认为本案行为人具有流氓动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具体而言,属于借故生非。选项A正确。
B选项,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不处罚一般参加者。
C选项,已经发生了聚众斗殴行为,行为完成,已经既遂。持械斗殴是本罪的加重犯情形,而不是既遂标准。
D选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只对查明直接实施伤害的村民、首要分子,认定为转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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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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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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