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森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经营煤炭。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万元用

admin2018-03-26  23

问题 美森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经营煤炭。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100万元,石某实际支付了50万元。
    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0年,赵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庄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50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赵某还领取了2010年和2011年的红利共10万元,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
    2012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庄某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杜某。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50万元当时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分别借款60万元和40万元;向大雅公司借款500万元。
    2013年11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对此,杜某、石某和赵某均不知情。
    此时,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大雅公司也主张自己曾借款500万元给美森公司,要求其偿还。赵某、杜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2016年卷四第5题)
    【问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大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否得到受偿?其受偿顺序如何?

选项

答案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普通债权,应当得到受偿。大雅公司是美森公司的大股东,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交易,大雅公司的债权也应当得到清偿。 在受偿顺序方面,大雅公司虽然是美森公司的债权人,但是其作为美森公司的大股东,指示白某将原来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导致美森公司实际偿债能力下降,损害了美森公司的独立人格,也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债权应当在顺序上劣后于正常交易中的债权人甲和乙。

解析 美森公司向甲、乙公司借款,甲、乙公司作为其普通债权人应获清偿。大雅公司是美森公司的股东,美森公司向大雅公司借款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深石原则,大雅公司的债权劣后于甲、乙公司的债权受偿。所谓深石原则,是指根据控制股东是否有不公平行为,而决定其债权是否应劣后于其他债权人或者优先股股东受偿的原则。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Ub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