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是哪个(些): 法院将朱丙追加为共同原告是否正确?为什么?朱丙被追加为原告后,如果不参加诉讼,是否影响本案的审理?

admin2008-12-16  32

问题 本案中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是哪个(些):
法院将朱丙追加为共同原告是否正确?为什么?朱丙被追加为原告后,如果不参加诉讼,是否影响本案的审理?

选项

答案法院追加朱丙为原告是正确的。朱丙与李甲、刘乙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朱丙虽然表示不愿意起诉,但是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民诉法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做出判决。”因此法院仍应追加朱丙为原告,而如果朱丙不参加诉讼,也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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