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admin2022-05-12  12

问题 简述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选项

答案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项: (1)受领人不当得利的存在。受领人不当得利的存在不仅是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成立的前提条件,而且还是整个不当得利请求权成立的条件,这是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所决定的。在给付不当得利中,受领人所受领的利益实质上就是从请求权人所受领的给付。给付不当得利中此项利益不以财产价格为限,应当包括每一项财产利益,也就是任一有用的利益。德国民法学说还进一步认为,这种利益应当包括虽没有实际财产价值,但对当事人个体具有特别意义的物品。 (2)给付关系的存在。德国民法中以给付关系作为给付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更符合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更有利于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传统观念上,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财产利益应增加而没有增加。但不当得利并不在于弥补给付人的损失,而是在于消除受领人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的利益。因此,是否应要求以给付人的损失为要件则成为疑问。实际上正如王则鉴先生所指出的,在给付不当得利中,一方当事人因他方当事人为给付而受利益,即为他方的损害。可见,受领人不当利益的取得和给付人的损失是同一的。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给付目的,可以决定给付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从而有效取代了原有的因果关系理论。这一作用特别突出体现在存在多个当事人的给付关系中。 (3)无法律上的原因。受领人受领的给付必须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具体包括: ①给付原因自始缺乏。当给付人所履行的义务并不存在时,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 ②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给付人给付时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给付的原因不存在或消失。 ③给付目的不达。如果按照法律行为的内容,给付未达到相应的法律效果,则给付人可以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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