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解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5-09-16  20

问题 关于合同解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甲将房屋租给乙,乙未经甲的允许将房屋转租给丙。自甲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甲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B、甲、乙签订有偿的地役权合同,甲为地役权人。经乙在合理期限内催告,甲仍未支付费用的,有权解除合同
C、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并未约定异议期限。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甲、乙签订劳务合同,后乙因受伤而无法履行合同,给甲造成损失,对此甲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但不能解除合同

答案A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A项正确。
    根据《物权法》第168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故B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C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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