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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同时,甲以自有的一套房屋设定抵押担保,但未办理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引起争议。问: 乙能否请求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什么?
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同时,甲以自有的一套房屋设定抵押担保,但未办理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引起争议。问: 乙能否请求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什么?
admin
2013-08-15
25
问题
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同时,甲以自有的一套房屋设定抵押担保,但未办理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引起争议。问:
乙能否请求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
乙可以请求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按照《担保法》第19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乙丙没有约定,故由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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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本科类)题库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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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本科类)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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