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40题,单选)

admin2018-03-24  26

问题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40题,单选)

选项 A、对侦查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法院执行时可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
B、法院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顺位无需与侦查机关的顺位相同
C、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明确具体,涉案财产和被害人均应在判决书主文中详细列明
D、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应由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财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故A正确。《财产执行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第2句规定:“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故B错误。《财产执行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故C错误。《财产执行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故D错误。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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