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生卷四第65题)假设符合享有优先权的其他规定,在下述哪些情形下申请人要求的同内优先权可以成立?

admin2018-06-28  37

问题 (2004生卷四第65题)假设符合享有优先权的其他规定,在下述哪些情形下申请人要求的同内优先权可以成立?

选项 A、首次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了技术方案M和N,但是权利要求书仅要求保护技术方案M。在后申请则仅要求保护技术方案N
B、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技术方案M和N,但是说明书中只记载了技术方案M,而没有记载技术方案N。在后申请要求保护技术方案N
C、在后申请要求保护技术方案L,其中L是由技术特征M和N构成。两件首次申请都未记载技术方案L,但是在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分别包含技术特征M和N
D、首次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了技术方案M和N,但是权利要求书仅要求保护技术方案M,后来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分案申请,要求保护技术方案N。要求享有首次申请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也要求保护技术方案N

答案A,B,D

解析 A.B.D.《专利审查指南2010》2-3-4.1.2“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中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所述的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应注意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审查员应该注意,对于中国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只要已记载在外国首次申请中就可享有该首次中请的优先权,而不必要求其包含在该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故选项A、B、D正确,符合题意。
    C.《专利审查指南2010》2-3-4.1.4“外国多项优先权和外国部分优先权”之(2)中规定:“……如果上述的A和B是两个可供选择的技术方案,申请人用‘或’结构将A和B记载在中国在后申请的一项权利要求中,则中国在后申请同样可以享有多项优先权,即有不同的优先权日。但是,如果中国在后申请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是由两件或者两件以上外国首次申请中分别记载的不同技术特征组合成的,则不能享有优先权。例如,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是由一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特征C和另一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特征D组合而成的,而包含特征C和D的技术方案未在上述两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则中国在后申请就不能享有以此两件外国首次申请为基础的外国优先权。”上述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本国优先权。故选项C错误,不符合题意。
    根据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就可以得出《专利审查指南2010》2-3-4.1.4“外国多项优先权和外国部分优先权”中关于是否可以享有优先权的规定。上述规定的主要理由是,在具有实用性的前提下,如果一件技术方案是由两项及以上技术方案组合而成的,那么在组合的方案之间必须存在使其结合的技术启示才能够将两个技术方案结合在一起。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公知常识得出该技术启示,那么该结合后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必然和结合前的任何一个技术方案都不相同,其与结合前的任一技术方案均不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该技术启示,那么该结合已经具备创造性,其与结合前的任何技术方案更不会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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