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是甲公司的小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因其股权份额仅占10%,在5人的董事会中也仅占1席,其意见和建议常被股东会和董事会否决。金某为此十分郁闷,遂向律师请教维权事宜。在金某讲述的下列事项巾,金某可以就哪些事项以股东身份对公司提起诉讼?

admin2008-11-28  25

问题 金某是甲公司的小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因其股权份额仅占10%,在5人的董事会中也仅占1席,其意见和建议常被股东会和董事会否决。金某为此十分郁闷,遂向律师请教维权事宜。在金某讲述的下列事项巾,金某可以就哪些事项以股东身份对公司提起诉讼?

选项 A、股东会决定:为确保公司的经营秘密,股东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薄
B、董事会任期届满,但董事长为了继续控制公司,拒绝召开股东会改选董事
C、董事会不顾金某反对制订了甲公司与另一公司合并的方案
D、股东会决定:公司监事调查公司经营情况时,若无法证明公司经营违法的,其调查费用自行承担

答案A,D

解析 《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决议无效的诉讼。选项A、D中股东会的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第34条和55条的规定,金某可以股东身份对公司提起诉讼。选项A、D当选。根据《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就公司合并事项制订方案,因此选项C中董事会的做法合法,金某不能提起诉讼。选项C不当选。对于选项B,根据《公司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因此,金某可以自行召集股东会,不能提起诉讼。选项B不当选。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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