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审理后分别判处甲死缓、乙无期徒刑。甲没有提出上诉,乙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同时检察院针对甲的死缓判决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2006年试卷2第91题)

admin2017-03-16  32

问题 法院对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审理后分别判处甲死缓、乙无期徒刑。甲没有提出上诉,乙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同时检察院针对甲的死缓判决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2006年试卷2第91题)

选项 A、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B、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C、因上诉和抗诉都不是针对原审事实认定.二审法院对本案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因本案存在抗诉,二审法院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答案A,C,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故本题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选项A错误,当选;选项B正确,不选。
    由前述全面审查原则的含义可知,本题中,乙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同时检察院针对甲的死缓判决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虽然都不是针对原审事实认定,但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不受该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在全面审查第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以及审判活动是否遵守了诉讼程序的基础上,对案件作出全面处理。如果经审查,一审判决确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的,二审法院可以依法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因此,选项C错误,应入选。
    上诉不加刑原则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的。《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同时,《刑诉解释》第325条第2款也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就是说,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如果第一审判决确属过轻,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应当注意,上述规定只是针对单一被告的犯罪案件而言的。本案属于共同犯罪案件,且人民检察院只针对甲的死缓判决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但并没有对乙的判决提出抗诉,此时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问题,《刑诉解释》第32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因此,我们认为,本题中选项D笼统地说“因本案存在抗诉,二审法院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是不妥当的。具体而言,对于被告人甲,因人民检察院对其判决提出抗诉,故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如果发现对甲量刑确属过轻,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改判加重被告人甲的刑罚。但是对于被告人乙,由于只有其自己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并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所以,二审法院仍应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即对被告人乙不得加重刑罚。因此,我们认为,选项D也应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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